111-06-28
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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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認定原則如下: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符合第1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
2.雇主(含新雇主及原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符合第1款、第2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符合第3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
4.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