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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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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2-02-16

  • 點閱人氣:

    1848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備文件之一,應由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申請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就業服務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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