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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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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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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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
1.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2.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3.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