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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申請第2類外國人重新招募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並得依雇聘辦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申請該名額續予聘僱第2類外國人。倘雇主放棄重新招募資格,則可依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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