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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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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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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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須完成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一) 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每年應完成至少20小時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 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包含移工),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訓練之在職課程並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衛生福利部並訂有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