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4-09-26
-
點閱人氣:
3555
1.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2.曾受聘僱從事前款所定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3.曾受聘僱從事第一款所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