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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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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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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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
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包括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經勞動部許可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得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規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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