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聘有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之3親等內眷屬,是否可聘僱已離境移工,來臺從事中階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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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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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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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