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4-29
112-10-30
1395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1.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2.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3.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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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5起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
1_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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