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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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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

雇主申請名額

  • 發布日期:

    111-04-29

  • 更新日期:

    112-10-18

  • 點閱人氣:

    1791

(一)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從事藍領審查標準第42條或第43條所定工作者:

1.雇主申請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5%。但公共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之:
(1)經依第四十四條附表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並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算核配比率之25%。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比率之25%。
2.申請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加計下列人數,且不得超過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50%。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1)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2)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外國人。
(3)申請聘僱及已聘僱中階外國人人數。

 

(二)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從事藍領審查標準第47條之1所定工作者:

1.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7.5%。
2.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加計下列人數後,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50%:
(1)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2)申請聘僱及已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外國人。
(3)申請聘僱及已聘僱中階外國人人數。
3.前二目雇主僱用員工人數不予列計依第六條第三款第五目之1、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申請之人數。
(三)雇主依前二款規定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最少得聘僱一人。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加計申請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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