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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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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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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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包括 港、澳、大陸地區人士),除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外, 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灣地區居留滿 6 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 6 個月或 曾出境一次未逾 30 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 6 個月)之日 起參加全民健保;自 106 年 12 月 1 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另自 107 年 2 月 8 日起,對於受聘 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 20 歲以上,因身 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 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1. 僑生(港澳生)、外籍學生
(1)可以透過就讀學校辦理投保。畢業、退學、休學返回僑居地或離境前, 應向原就讀學校辦理退保手續。
(2)如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或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者,應以 適法身分持續參加全民健保。
2.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投保。
3. 沒有工作,但具有眷屬身分可依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的人 應自居留滿 6 個月起,透過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投保單位加入全民健保。
4. 沒有工作,也沒有眷屬可以依附投保的人 應自居留滿 6 個月起,到居留地公所辦理投保。
5. 公司負責人 應自居留滿 6 個月起,在公司辦理投保。
6.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國籍新生嬰兒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第 3 款規定,自 106 年 12 月 1 日起,凡在臺灣地區 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7.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之眷屬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 107 年 2 月 8 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 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 20 歲以上,因 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