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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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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 發布日期:

    112-05-26

  • 更新日期:

    112-05-26

  • 點閱人氣:

    1082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2.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   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  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遭遇職業傷病,如欲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請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填寫使用。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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