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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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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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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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人氣:
174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死亡者。
一、喪葬津貼 :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二、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符合下列請領條件之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受領第1順序
遺屬: 配偶及子女
請領條件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受領第2順序
遺屬: 父母
請領條件: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受領第3順序
遺屬: 祖父母
請領條件: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受領第4順序
遺屬: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請領條件: :
孫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未成年 。
‧ 無謀生能力 。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受領第5順序
遺屬: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領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三、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其死亡遺有下列順序遺屬,由當序遺屬請領遺屬津貼: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四、遺屬一次金 :
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後首次加保,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次金。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