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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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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個人僱用之移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 發布日期:

    113-12-18

  • 更新日期:

    1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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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A: 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1.YADI於102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8月9日,因102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須申報並繳納10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2.YADI 103年全年均未離境過,居留天數已滿183天,若全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即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YADI工作至104年5月1日提前結束工作離境,居留天數121天,未滿183天,必須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及繳納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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