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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薪資所得係依照勞動契約書上所載之每月給付薪資總額按日換算,所得與應納稅額計算式為:
每月薪資總額 x 12(個月) ÷ 365(或366天) x 居留天數 =所得額
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薪資所得扣繳率97年以前20%,98年後為6%)
居留滿183天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
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THI HIN受僱為家庭看護,每月薪資15,840元,103年5月1日入境,103年度居留天數共244天:
所得額=15,840 x 12÷ 365 x 244 = 127,067
所得淨額=127,067-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79,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8,000=-144,933 < 0 無應納稅額
2.THI HIN在104年4月30日離境,104年度居留天數共120天:
所得額=15,840 x 12 ÷ 365 x 120 =62,492
應納稅額=62,492 × 6﹪=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