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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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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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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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
1.失能給付
‧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災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 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 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失能狀態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2. 照護補助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