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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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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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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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申請職災給付應檢具申請書件經由投保單位提出申請,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照護補助),應檢送下列書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補助)收據。
※ 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1年內,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蓋章提出申請者,被保險人得說明原因自行向本局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 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有住院治療且經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一併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時,診斷書需有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記載。
三、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業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四、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請一併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提醒您:
‧ 領取職災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照護補助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傷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又如需多次住院治療,得分次請領或於最後一次出院後一次請領,惟不論是申請傷病給付或照護補助,務必於5年請領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