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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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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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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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失蹤給付;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又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