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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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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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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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
申請手續完備,且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資格及保險事故屬實,應予發給者,經本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