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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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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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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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
(一) 每月發給新臺幣12,400元。
(二)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發給5年。
(三) 本項補助應於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四) 本項補助,自本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