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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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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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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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
(一)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二)年金給付 :
1.完全失能: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1或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2.嚴重失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3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②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至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部分失能: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至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三)失能年金眷屬補助 :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5年為限。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