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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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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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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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診斷失能,且已提出申請職災失能給付,或續領職災失能年金給付者,適用本頁面規定。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診斷失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一、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二、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0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三、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四、給付額度
(一) 失能年金
1.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2.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4.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7.眷屬補助
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配偶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第一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第一級
‧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停止發給補助之原因
1.再婚。
2.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
二、子女停止發給補助之原因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
三、配偶、子女停止發給補助之原因
1.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失蹤。
(二) 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