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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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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 發布日期:

    112-05-25

  • 更新日期:

    112-05-30

  • 點閱人氣:

    1035

一、傷病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提醒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二、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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