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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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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 點閱人氣:

    951

請領失蹤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1.失蹤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出具收據,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副署蓋章﹞。

2.載有失蹤者失蹤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未載有失蹤日期,請另檢具海(失)事報告書﹞。

3.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應同時檢附事故日後(最新)各該戶籍謄本。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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