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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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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 點閱人氣:

    213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本署停止發放。

(二) 本項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三) 本項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5年內,合計以發給24個月為限。滿5年後,停止發給。

(四) 本項津貼,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署。

(五) 不符本辦法資格而領取各種津貼或補助,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其家屬自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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