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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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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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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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人氣:
96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護照。
(二)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同我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個別應備文件:
(一)申請居留者:
1.居留簽證。
2.在臺居留住址證明。
3.勞動部聘僱許可函(未即申獲者,得檢具勞動部招募許可函)。
4.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
(二)申請延期居留者:
1.外僑居留證。
2.勞動部聘僱許可函(未即申獲者,得檢具勞動部收文證明)。
3.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
(三)申請變更居留住址登記者:
1.外僑居留證。
2.在臺居留住址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確為申請人實際住址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資料異動登記者:
1.外僑居留證。
2.異動證明文件(視須異動資料檢具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核准函或更新後護照,遺失補發者須檢具遺失切結書或報案證明)。
※除前項文件外,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另檢具委託書。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