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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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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件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 點閱人氣:

    434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助器具或復健輔助器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助器具之證明。

(三) 前款文件開具日或所載需用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早於證明文件開立日時,證明文件內應註明輔具需開始使用日期,且該需用日與統一發票或收據開立日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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