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
點閱人氣:
589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一) 第1至第3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700元。
(二) 第2至第7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6,200元。
(三) 第8至第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200元。
(四) 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第11至第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個月發給新臺幣1,900元。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