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個人僱用之移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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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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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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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期限為所得次年的5月31日,年度間如果離境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
1.MOTOS受僱為幫傭,自102年8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7月31日,102年度之居留日數共152天,未達183天,應於103年5月31日前申報納稅。
2.RYAN受僱為漁工,自102年5月1日入境,合約簽署至104年4月30日,102年度及103年度之居留日數皆超過183天,且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4年度之居留天數共120天,未達183天,須於離境前辦理綜所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