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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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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發布日期:

    112-05-29

  • 更新日期:

    1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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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6

※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後,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都可申請失蹤給付,不限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海、航空或坑內作業中 ,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其受益人得申請失蹤津貼。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前述之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為限,否則不得請領失蹤津貼。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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