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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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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發布日期:

    113-12-18

  • 更新日期:

    113-12-18

  • 點閱人氣:

    107

1. 從門、急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以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 日起 6 個月內。

2. 若是因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且已繳清該期間之保險費者,申請期限是保費 繳清之日起 6 個月內(可提出最近 5 年內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申請)。

3. 不論情況發生在國內或國外都是這個期限,超過期限就不能申請退費,所以請 您要把握時間。

4. 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法定上限者,為次年 6 月 30 日前。

5. 住院期間申請重大傷病之保險對象,於出院後才核准者,需於出院之日開始算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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