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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6日起,暫停移工轉換及產業移工調派。

  • 發布單位:

    移工專區

  • 發布日期:

    1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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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

勞 動 部 新 聞 稿



110年6月6日起,暫停移工轉換及產業移工調派。



因應苗栗科技大廠發生移工群聚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5日宣布自即日起暫停移工轉換雇主等作業,以減少人員流動防杜疫情擴散,勞動部配合指揮中心函頒暫停移工轉換雇主及同一雇主調派移工工作地點措施,自110年6月6日起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原則不予核准,但雇主違反法規或被看護者死亡等情事,因屬不可歸責移工原因,仍會同意轉換;110年6月6日同日起,也暫停產業及安養護機構調派移工工作場所,雇主需安排移工留任原工廠、原工程、原機構工作,不可調到同雇主的其他廠場、工程或機構,但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考量家庭照顧需求,不予限制。



移工轉換原則暫停 例外同意



勞動部表示移工轉換程序包含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申請轉換程序(俗稱轉出),移工經同意轉出後可以開始媒合新雇主程序,如經由新雇主承接則會到新地點工作;第二種情形為合意接續聘僱,移工與雇主簽署合意書,並自合意日起至新雇主處工作;第三種情形為期滿轉換,移工在原聘僱期間前與另名新雇主合意在聘期結束後,改到新雇主處工作。三種轉換情形都會使移工移動到新雇主的工作場所,原工作場所如有疫情,移工移動將造成疫情再擴散形同防疫破口,對移工本身或承接的雇主都具疫情風險,在三級疫情警戒下,勞動部依指揮中心指示,通函自110年6月6日開始暫停原本的移工轉換及承接等程序。但是考量部分轉換起因於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公司關廠歇或移工有遭受人身暴力的不當對待等不可歸責移工情事,且原雇主已無法再聘僱移工或雇主違法無聘僱資格,像這類轉換勞動部仍會同意。



110年6月6日起暫停轉換措施適用範圍,包含上述的申請轉換程序、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申請轉換程序及期滿轉換案件暫停起始日期,以申請日為準;合意接續聘僱案件暫停起始日期,以移工和雇主合意日為準。例如:雇主或移工在110年6月6日當天或之後申請轉出,就會不予許可;移工和雇主若110年6月6日或之後才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同意書,要轉換到新雇主工作,也屬於不予許可範圍。但屬於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雇主關廠歇業或雇主違反法令經廢止許可等,因不可歸責移工,仍然可以繼續轉換程序。勞動部也呼籲雇主,雇主在移工原聘期限屆滿前,如仍有聘僱需求,請儘速和移工合意辦理期滿續聘,既可保障移工工作權益,也可以補充企業人力,減少疫情擴散。



產業移工暫停調派 家事移工不影響



雇主原本可基於事業經營考量,在其經營的不同廠場間依規定調派移工,本次指揮中心指示針對同一雇主不同廠區間的派工,於第三級警戒期間暫緩調派。勞動部表示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及安養護機構看護雇主,自110年6月6日起,不得調派移工至同雇主其他工作地點其他工作地點,其依原規定應申請而申請調派者均不予許可,不需申請許可者也不得調派工作地點,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處3萬到15萬元罰鍰。但是,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基於被看護者就醫及照顧需求考量,雇主仍得以移工隨被照顧者移動調派工作地點。



至於暫停移工轉換雇主及產業移工調派措施何時解禁?勞動部將配合指揮中心因應防制疫情需要,持續滾動檢討,並在未來疫情趨緩經指揮中心同意後,另行通函周知重新申請作業。相關事宜請洽詢1955或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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