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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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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 發布日期:

    112-05-26

  • 更新日期:

    112-05-26

  • 點閱人氣:

    1457

一、書面申請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 證明欄免填)。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三)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 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 產日期及原因)。

(四)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五)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二、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一)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二)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三 、 被保險人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登入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申辦作業」/「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或在國內生產,於線上申辦時同意到「個人化資料自主應用(MyData)平台」下載「出生通報資料」(包含活產及死產)傳送本局者,即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正本到本局。(下載MyData出生通報資料流程)

四、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空白書表下載),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之經辦人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或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生育給付者,即無需再另寄送申請書件到本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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