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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非就業服務事項四國語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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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發布日期:

    112-05-26

  • 更新日期:

    112-05-26

  • 點閱人氣:

    1984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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