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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外國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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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工作地點

外國人工作地點

外國人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外國人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國人的工作地點。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專線:02-2388-9393),或請參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特別提醒】

家庭看護工:調派家庭看護工工作地點如至醫院所附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或呼吸照顧病床,需調派申請。 

(1)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2)調派至醫療院所: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3)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4)雇主已依前2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籍工作者達18個月且經勞動部審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2個月期間,未有裁處指派外籍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紀錄者,其得檢具下列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申請延長調派日前3個月內,外籍工作者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X光、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

◆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調派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期間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或開具外籍工作者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