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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