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申辦外國人注意事項

頁面橫幅裝飾圖 頁面橫幅裝飾圖
:::

期滿離境

期滿離境

(1)所得稅結算申報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因此外國人應於聘僱期滿離境前一週,應先至各縣市稅務機關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始得離境。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洽詢專線:0800-000-321)。

(2)離境備查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雇主應辦理離境備查。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為簡化雇主作業手續,勞動部自105年8月15日起,即採每日辦理主動離境備查作業,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減省雇主自行申辦離境備查手續。另為利雇主進一步掌握離境備查資訊,勞動部已於「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增設查詢平台,讓雇主得自網路即時查詢60日內,外國人經勞動部主動核發離境備查資訊。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洽詢專線: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