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自訓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4-12-05 點閱人氣: 7 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且於申請日前為外國人辦理相當於製造工作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達80小時以上,並檢附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