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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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1.農糧工作:雇主應從事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草皮栽培、芽菜栽培、設施栽培之食用菇蕈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2.林業工作:雇主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3.畜牧工作:雇主應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4.漁塭養殖工作:雇主應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殖漁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外展農務技術工作:
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