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資格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4-12-05 點閱人氣: 11 1.曾聘僱該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2.與曾聘僱該外國人之雇主,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親屬關係。3.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親屬關係。4.為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本人,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5.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