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漁船: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人數(若出海船員數較高於出海最低出海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後之25%
2.箱網養殖: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養殖面積,每1/2公頃得聘僱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