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三) 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2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四)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五)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失能生活津貼。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