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核發 發布日期: 115-01-27 更新日期: 115-01-27 點閱人氣: 99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付,惟案件如需向有關主管機關查調其他證明文件時得延長20日,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