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標準 發布日期: 115-01-27 更新日期: 115-01-27 點閱人氣: 100 一、工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二、資遣費、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預告工資」、「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6%退休金)」,不能申請墊償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