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二、資遣費、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預告工資」、「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6%退休金)」,不能申請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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