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墊償時,應檢附之文件(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表:

(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與申請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及勞工代表委託書。


二、歇業證明:

(一)、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經主管機關開具之證明。

(二)、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之證明。以上所稱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


三、債權證明:

(一)、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程序包括須至本局接受訪問,並與本局共同至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完成調解程序):

  1.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2.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二)、雇主無法出面確認債權:(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

   ※包含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書)影本。

   2.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並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

   ※包含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或民事起訴狀)影本。

   3.    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之債權憑證正本。


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無法提供,請出具說明):

(一)、工資: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二)、 退休金、資遣費:平均工資之證明(例如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及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等。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