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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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於核定之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勞工保險局之日期為準)。
三、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最長為5年;每月應發給之失能照護補助,勞工保險局會於當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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