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罹患職業疾病。

(二)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三)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四) 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須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勞保失能給付。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