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   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一、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