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 發布日期: 112-05-29 更新日期: 114-12-02 點閱人氣: 135 (一) 每月發給新臺幣12,400元。(二)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其所有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發給5年。(三) 本項補助應於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連同申請書送本署辦理續領。(四) 本項補助,自本署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