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發布日期: 115-01-27 更新日期: 115-01-27 點閱人氣: 107 一、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雇主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勞工不得申請墊償。二、雇主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